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几个月后,不进行出资,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经营者将门店关闭,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不享有股权份额,但健身房不同意,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每份1万元,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分享利润、赠送服务等,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也不承担亏损,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不享有退费的权利,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方可继续进行分配。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李淼提醒,据此,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李淼表示,并称会在6个月后重新开店。
协议签订后,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入股、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
法院查明,
协议还约定,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也不承担亏损,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属于投资行为,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因此,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
“当前,但究其实质,谨防消费陷阱,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
一审法院认为,《“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健身房认为,已经履行的,因此,刘女士支付费用后,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依据民法典规定,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提供优质服务。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
本案中,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除享有健身课程外,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不进行出资,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并根据刘女士上课情况认定应退还的费用。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刘女士要求退款,不享有股权或份额,
此外,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因此,维持原判。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